1、 当事人合法收养登记的;
2、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,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;
3、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的;
4、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;
5、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,应征得其本人同意。
1、 收养人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身份证
2、 收养登记证
3、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一式三份(协议书中载明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、教育费及其他经济问题,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)
当事人向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提出申请,经初审,提交证件,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,予以受理、审查、发《解除收养关系证明》
诸暨市民政局
绍兴市诸暨市滨江南路11号
0575-87013897
嵊州市民政局
绍兴市嵊州市惠民街385号
0575-83032309
办理时限
30个工作日
办理费用
100元
温馨提示:价格仅供参考,根据具体情况而定